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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依據財政部854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育有一位女兒A君,A君即將於民國1007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2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需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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