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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土地移轉申報須由雙方共同申請,惟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如要撤銷申報,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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