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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所有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是不能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假如該契約係屬「土地買賣」,且供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縱然國稅局以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而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會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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