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關股份有限公司10年前因無營業,經經濟部撤銷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董事長及監察人亡故,現為處理公司之不動產,擬向法院聲請清算,請問(1)清算人應如何產生?2)監察人報告如何提供?3)公司在清算範圍內可否改選或補選董事監察人?


: 1、清算人及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廢止登記之公司無法召集股東會可向地方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再由清算人召集股東會選任監察人。
2、監察人於清算人提供清算表冊,據以審查後提出報告。

3、公司在清算範圍可申辦改補選監察人,但不可改補選董事。<公司法§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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