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印花稅票應如何銷花


印花稅票應如何銷花  099/12/31


 


稅捐稽徵局表示: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如果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了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的手續。


所謂銷花,指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採用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仍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故銷花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可用圖章、墨水筆、鋼筆、原子筆劃押銷花;如果貼用印花稅票後,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將會被處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5倍至10倍的罰鍰,請納稅人依規確實銷花,以免受罰。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099/12/30


 


稅務局表示: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直接利用房屋租賃契約之附表簽收租金,應貼用印花稅票  099/12/24


 


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若在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表,記載收款金額以示收訖,仍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多數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由於未另外開立收據,經常發生漏貼印花稅票的情形。一旦承租人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因其他原因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不可不慎。


 


 


托兒所、安親班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有別  099/12/13


 


稅務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所開立之銀錢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安親班及托嬰中心,須由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所辦理者,始可免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書立的憑證,可以免納印花稅;而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亦可以比照公私立學校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及托嬰中心收取費用所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若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
各地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在索取收據時,應留意收據上有無貼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記。


 


 


印花稅票若揭下重用得不償失  099/12/10


 


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民眾,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需補稅外,並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重,勿心存僥倖。


 


 


印花稅票不可用以贖回或折抵現金  099/12/09


 


稅務局表示,郵局為印花稅票之代售單位,民眾書立各種應稅憑證所需貼用之印花稅票可以到各地郵局購買。不過印花稅票一經售出,代售單位不得逕行受理贖回折現,一來為防止偽造印花稅票侵蝕稅收外;其次,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核退屬稅捐機關之權責,如民眾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印花稅,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不可逕自到郵局要求贖回或折抵現金。


 


 


應稅憑證貼足印花稅票後應依規定註銷  099/12/07


 


稅務局表示,應稅憑證除須按規定之印花稅率貼足印花稅票外,也應依照規定註銷印花,若違反註銷規定,將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稅務局指出,依照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稅務局亦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故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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