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所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國人近年盛行美容整型,美容醫療診所應運林立,該局於進行年度專案查核時,卻發現有醫療診所以虛設公司,不法申報退還購進美容整型儀器等器材之進項稅額情形。


選查醫療美容業時發現,甲診所虛設一家生物科技乙公司,以乙公司之名義購進美容整型器材供甲診所使用,並將取得該等器材之進項發票,向國稅局申報固定資產退稅,經該局實地查訪及查核資金流向,發現乙公司未申報營業收入,且購買美容整型設備之資金來自甲診所,經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數十萬元,並處1倍罰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係屬執行業務,其相關之進項憑證得申報列入執行業務之財產或費用,不得轉供公司行號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申報固定資產退稅。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有無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進項發票,而誤申報扣抵,或冒退固定資產退稅情形,應儘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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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