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經法院完成清算人完結,在商業司公示系統上還會顯示出董事監察人名單,那些是必需標示,或可永久取消?


      答:1、依據本部9788日 經商字第09702418340號函檢送9786日 會議決議,清算中之公司,董事會已不復存在,而代之以清算人,清算人亦毋庸經主管機關登記。


2、經解散、撤銷、廢止後之公司,為免民眾誤解,自97819日 起董事名單不再於公示資料揭露,即刪除董事名單,並加註「公司已解散〈撤銷、廢止〉,董事會已不存在,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應向法院聲報;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清算中之公司,係屬法院監督範疇」等字句。<公司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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