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辦理暫停營業滿一年後未復業,也未辦續停,經濟部會如何處置?若命令解散公文,公司未辦理註銷,又會如何處理?


答:1、目前本部與財政部財稅中心,每月比對公司有構成命令解散情事之公司名單,如有上述情形公司資料,即通知公司申復,如未申復或申復無正當理由,則依法命令解散。


2、經命令解散公司,仍須申辦公司解散登記,但不需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決議解散之議事錄,如公司未辦理註銷(應為解散),本部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其公司登記。<公司法§1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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