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有何不同?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後,公司法人人格是否不存在?
答:1、 受理機關不同:命令解散受理機關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裁定解散受理機關為管轄法院。
2、申請人不同:命令解散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為之,裁定解散為股東向管轄法院聲請為之。
3、事由不同:命令解散係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始有公司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而裁定解散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4、公司被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之處分,或經法院裁定解散後,仍應檢送申請書一份申請解散登記(如經法院裁定解散,應加附法院裁定解散之文件)。核准解散登記後,應於清算完結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公司法§10、§11、§113、§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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