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財產抵押擔保,以該財產抵繳時需扣除擔保額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的「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財產的「抵繳價值」計算,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應扣除項目規定,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經該局以其中3筆抵繳標的設有抵押權,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因系爭3筆土地設定權利價值1億元超過抵繳土地價值8千萬元,抵繳價值已為0元,否准系爭3筆土地抵繳遺產稅。
  


甲君不服,提起訴願並主張系爭3筆土地應按遺產價值准予抵繳,經訴願駁回。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抵繳價值,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外,尚有同條第2 項應扣除項目規定,抵繳之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查本件系爭3筆土地,扣除擔保之債權,抵繳價值已為0元,無法抵繳,乃否准其申請,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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