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業事務所辦理轉開合夥人扣繳憑單相關規定
臺南市 林 先生來電詢問,其律師事務所係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聽說要轉開扣繳憑單給各執行業務者,要如何填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各聯合執業事務所,應於3月20日前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將上年度所取得扣繳憑單上之扣繳稅額,以聯合事務所名義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執行業務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供各執行業務者作為扣抵所得稅之依據。
有關聯合執行業務事務所轉開各執行業務者扣繳憑單時應檢附之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分局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該聯合事務所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備查聯、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報核聯、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二、填載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一) 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資料。
(二) 所得類別欄應勾註執行業務所得類別及載明執行業務種類。
(三) 所得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所屬年月及所得給付年度各欄應正確填載。
(四) 所得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鍵入「0」、空白或特殊符號「****」、扣繳率無須填載。
(五)扣繳稅額欄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填載。
(六)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聯合事務所申報完成後,應將轉開之扣繳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便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存根聯由聯合事務所自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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