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限公司,無法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如何完成公司解散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無意任職,以掛號離職書自行寄送經濟部是否有效?


答:1、可依公司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或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 聲請裁定解散。


2、經依法命令解散或經裁定解散後,無庸檢附股東同意書,即可申請解散登記。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與公司間,依民法係委任關係,得隨時終止委任關係,如無續任意願,應向公司為辭職意思表示。


4、向本部寄送辭職,並不發生效力,向公司意思表示,如果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為之,是最好的舉證方式。<公司法§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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