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有限公司在停業期間有兩位股東已死亡,要辦理解  散,試問:1.可否在股東同意書上註明股東已死亡,由其遺產繼承人代為簽名,檢送申請書和同意書辦理變更登記?2.是否應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再辦理解散?3.若全部拋棄繼承如何處理?


答:1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妥繼承手續者,即可由繼承人及其他股東全體簽名同意解散,檢送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及辦妥遺產稅申報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2公司既要辦理解散登記,則無須辦理股東出資轉讓


3倘其遺產遭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民法準用無人承認之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由死亡人之親屬舉行親屬會議,選出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備;並由遺產管理人向公司行使解散同意權,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即可。<民法§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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