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限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從命令解散到廢止登記之程序及時間多久?
答:1、應視公司有無公司法第10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而定。
2、本室個案受理命令解散程序至廢止公司登記,期間約為100日,程序如下:
1)通知公司申復:30日申復期間(加上7日郵寄時間),公司逾期未申復,則為命令解散處分。如郵件遭郵局退回則公示送達(刊登行政院公報),20日後為命令解散處分。

2)命令解散處分後:限公司於15日內申辦解散登記(加上7日郵寄時間),公司逾期未辦,則廢止公司登記。如郵件遭郵局退回則公示送達(刊登行政院公報),20日後為廢止公司登記處分。<公司法§1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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