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地價稅之問題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


一、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
)一般用地稅率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1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稅率( 10/1000 )



2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 × 稅率 (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3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 × 稅率( 2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4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5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 × 稅率( 4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6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 × 稅率( 5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特別稅率


















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率種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 實例計算(假設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例一】
張三在某市有土地2筆,甲地7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萬元,乙地6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8,800元,假設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1) 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累進起點地價(170萬元)
1
萬元 × 70 70 萬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甲地)
70
萬元 × 千分之10 7,000 (2) 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8,800
× 60 52 萬元 8,000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52
萬元 8,000 × 2/1000 1,056 (3) 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
元 + 1,056元 = 8,056元【註】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與其他土地合併地價計算稅額。


【例二】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李四在某縣有土地 3 筆,甲地88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8,000元;乙地80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2,000元 ;丙地 8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8,800 元。請問某甲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假設該縣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A:基本算法: 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
     (甲地) 18,000 × 88 1584,000
        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乙地) 22,000 × 80 176萬元
        申報地價 × 面積 = 丙地地價總額
     (丙地) 8,800 × 888 7814,400


1584,000元 + 176萬元 + 7814,400元 = 1,1158,400
地價總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之地價
1,115
8,400 - 170萬元 = 9458,400
945
8,400 ÷ 170萬元 = 5.56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適用25/1000稅率)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稅額…………………… 1
170
萬元 ×10/1000 17,0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 × 稅率 = 稅額……………… 2
850
萬元 ×15/1000 127,500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 × 稅率 = 稅額…………… 3
95
8,400 ×25/1000 23,960


李四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1
7,000元 + 127,500元 + 23,960元= 168,460
稅額 1 + 稅額 2 + 稅額 3 = 全年應納地價稅稅額


B:速算法:(即套地價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地價總額 × 稅率 -(累進起點地價×0.065)
1,1158,400 ×25 0/00 (170萬元×0.065)
278,960元-11500
168,460








一、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之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 倍之罰鍰。



 































































適用稅地



適用條件



適用稅率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
自用住 宅用地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供非住家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以300 平方公尺( 90.75 )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211.75 )為限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2/1000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1 日,故須於開 徵40(922日 )前申請核准,當年 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3.
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 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 ),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
勞工宿舍用地



1.公民營企()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
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
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國民住宅用地



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 政府直接興建

  2. 貸款人民自建

  3. 獎勵投資興建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
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
工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

  2.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10/1000



()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
建廠期間:
(1)
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 (2) 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3.建廠完成後:
(1)
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 (2) 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
私立公園、動 物園、 體育場所、加 油站、 停車場等用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10/1000



()自用住宅用地1.2.



1.填具申請書
2.
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
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1.在保留期間



6/1000



免申請



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2.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1.2.



()自用住宅用地











(
)




(
)



(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0890450770號函)
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 88. 12. 2 台財稅第880450614號函)
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12.2.台財稅第880450614號函)
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徵地價稅。經申請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否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之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 倍之罰鍰。



 





















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申請時間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
巷道、 廣場用地



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使用期間。 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全免



1.私人自行開闢者
(1)
地價稅開徵日 期訂在111日 ,故須於開徵40日(即9 22 日)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 ;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政府機關開闢者免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現為空地或已成道路,檢附市、縣(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工務(建設)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使用情形 欄填明路、街巷弄號
3.
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
由工務建設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騎樓走廊地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
1.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2.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3.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4.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



全免
1.
減徵二分之一
2.
減徵三分之一
3.
減徵四分之一
4.
減徵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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