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房屋及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此外該售出房地之應收價款扣除應支付房地債務後之債權餘額,亦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


國稅局說明,查獲被繼承人A君於99日死亡,繼承人依限申報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出售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辦妥過戶登記,繼承人僅將該筆不動產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1,500萬餘元申報遺產稅,其中應收出售房屋及土地款5,000萬餘元與該財產應負履行交付屬生前未償之債務扣除額1,500萬餘元並未一併申報,經該局核定漏報債權-應收房屋土地款3,500萬餘元,除應補徵遺產稅額30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240萬餘元。

該局呼籲,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出售之財產,其尚未收取之應收價款於死亡日尚未收取者,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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