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昨(三)日表示,壽險公司與業務員間若為僱傭關係,公司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以及就業保險,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將分別依未加保期間應負擔的勞工及就業保險費金額,處以罰鍰;另外,壽險公司也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也將按月連續處以罰鍰至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止,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保局表示,壽險公司與業務員間若為僱傭關係,公司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且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若壽險公司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以及就業保險,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的勞工及就業保險費金額,處四倍及倍罰鍰;若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按月連續處以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罰鍰。


另外,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8月5日(83)台勞保二字第50919號令,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是否有僱傭關係問題,應依雙方勞動關係的具體內容認定。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的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報酬給付方式非為唯一考量因素。佣金制的保險業務員,如與受有底薪的業務員,同樣接受公司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的勞務給付,似應視為有僱傭關係存在。


此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6號判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與勞工間固可簽訂非法定類型的契約關係,惟審究契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徒以形式上的契約書為據,仍應視雙方對待給付之內容以定之,若雙方約定的內容為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與報酬,即成立僱傭契約;雇主於僱用勞工期間所給付的報酬,若雇主不能證明尚有其他確切的金額係非屬勞工工作的報酬,應認皆屬於工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