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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也屬於保險業務。所以,從今(一百)年 一月一日 開始,就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的稅率來課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1條、第24條及第27條規定來計算特種稅額。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本文就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二的營業稅稅率。但如果是經營非專屬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就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的營業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而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為金管會所認屬的保險業務,也就屬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的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事業。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指的是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的機構。財政部說明,保險業務主要是保險的招攬、核保及理賠等,所收取的保險費,除了用來支付理賠外,還有包括附加費用,用來支付招攬及其他行政作業的成本。由於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就都會納入附加費用,跟保險費的高低也有直接關係,所以應該適用跟保險費收入一樣的營業稅稅率,才能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財政部在參考國際間將保險費收入及其他附加費用的收入採取相同課稅標準的作法後,認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該要適用保險業繳納營業稅的稅率。另外,依據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的內容,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所收取的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都屬於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百分之二的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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