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補繳稅款有無適用免罰規定


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自動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繳只加徵利息之規定,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於1001月底前申報,如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請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期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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