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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中華民國10017
台財稅字第
09900482440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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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