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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BOT之會計處理疑義。


Q


投資於政府鼓勵BOT(興建、營運、移轉)特許公司之法人股東,投資金額龐大惟股權投資比例均不及特許公司股權之20%且不具影響力。當被投資公司(特許公司)於特許期間屆滿,各項資產無條件移轉予政府,該特許公司即告消滅,該法人股東對此項投資之會計處理為何?


A


對於BOT特許公司之投資,若依特許合約之規定,俟特許時間(即興建期間與營運期間之合計數)屆滿時,被投資公司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且該被投資公司即告消滅,則為表達投資取得之特許經營權利,此項投資宜自營運年度起按營運期間(即不含興建期間)攤銷列為投資損失,以表達該特許經營權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收到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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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