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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214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5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15止。
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5,且由於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6,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15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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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