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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規定


立法院於本(100)年17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明定自10111日施行,即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
  


財政部表示,現役軍人之薪餉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與私立初級中、小學教職員之薪資,分別於44年及68年修法予以免稅,實施迄今已逾數十年。當時係基於動員時期之特殊背景及鼓勵從事國民教育與幼稚教育工作之考量,而提供免納所得稅優惠,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及社會經濟發展,多年來外界迭有取消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之建議。
  


財政部表示,本案實施後影響人數約37.1萬人,可徵起稅收約112億,考量軍人工作性質特殊,需隨時待命,且教師之教學環境亦有進一步改善之必要,因此,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所徵起之稅收將用於改善軍人待遇及教育環境等相關配套措施之經費來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取消職業、身分別免稅規定,係繼我國綜合所得稅調降最低3級稅率、放寬課稅級距、大幅調高各項扣除額金額,有效減輕中低所得者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之後,我國所得稅制改革之重要里程碑,可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改善所得分配,符合各界期待。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通過,感謝軍人、國民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對政府維護租稅公平政策目標之支持,也感謝關心軍教免稅議題之立法委員鼎力協助,讓本法案能於本會期順利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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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