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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應符合條件: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視用
(
)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2年以內
(
)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
      
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
      
或建物登記謄本
(
)重購或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扣抵或退還年度之規定
【先買後賣】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先賣後買】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舉例說明】
甲君於9715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97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98101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98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97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A)97
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B)97
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
98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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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