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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投資人的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都要用客戶本人名義來辦理。但是去(一百)年 八月五日 前就已經約定的交易,則仍然可以用原來的約定內容繼續扣款。


金管會表示,為防制洗錢及減少投資糾紛,目前除了申購境內基金的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的關係要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對於定期定額或單筆申購的投資人每筆交易的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都應以客戶本人名義來辦理。但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如果有實際上的需要,也可以將境內基金的匯款人與受益人限為同一人。不過,還是要詳加說明,才能避免發生爭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32859號函的說明,境內、外基金申購人與匯款人原則為同一人有六個月的緩衝期。金管會表示,在緩衝期屆滿後,如果是屬於去年 八月五日 前就已經事先約定的單筆交易與定期定額交易,仍然可以依照原來的約定繼續扣款。不過,為避免日後扣款帳戶間關係發生變動產生爭議,有關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的關係是否應限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以開戶的行為時點來進行認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可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另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7條第3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但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的關係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不在此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第4點第4項也規定,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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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