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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資產出售於三年內由子公司買回之疑義。
Q:
甲公司係一建設公司,於97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且於該年度認列相關售屋損益;嗣於98年間,原買主因考量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且利息負擔過重,請求甲公司以低於原購買價款百分之五的金額買回。經甲公司評估其投資效益,決定予以買回,並因子公司當時資金較為充裕,乃由子公司於98年度將其房地予以買回。
A:
一、甲公司於97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並於98年度應原買受人要求而由子公司買回,若原出售房地屬正常銷售行為,則子公司於民國98年買回時,應視為98年度之銷貨退回;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售屋損益自始即未實現,應重編出售年度財務報表。
二、前項所述之處理應於提供98年度財務報表時為之,若於98年度未作適當處理,則屬會計錯誤,應追溯重編98年度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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