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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銀行帳戶長期自境外公司OBU帳戶以「國外借款」性質匯入鉅資,惟同期間並無對該等公司還款之匯出紀錄,經查主因係甲君於大陸經商需用人民幣,向當地台商借取,再支付等值新臺幣至台商之國內帳戶,惟 查甲 君帳戶收付之間尚有差額3,900萬餘元係轉入其配偶帳戶以購買股票及房地產,經甲君說明係屬大陸地區經商所得,是歸課甲君有大陸地區之營利所得3,900萬餘元,核定綜合所得稅補稅及罰鍰共計2,3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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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