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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每人每年可扣除限額為24千元〈健保費除外〉,且保險費應以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保險費扣除額,經該局查核發現,該保險費其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其母親,甲君並未將其母親列入同戶申報,經國稅局剔除補稅。甲君不服,主張該保險係其母親在他未成年時所投保,以往其由母親申報扶養時均可扣除,為何其獨立申報時卻不可扣除等語提起復查,該局以該保險費要保人為其母親,甲君與母親未列報於同一申報戶內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復查予以駁回。


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有關扣除額減除,自以納稅義務人因存在有支付保險費義務而致其減少所得為必要條件,本案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申報於同一申報戶內,依規定自不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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