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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其初步決定,資本額逾新臺幣一百億元的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自今(一百零一)年起股東會將強制採取電子投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因電子投票不得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小股東自主性將因而提高。


金管會表示,新修正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在洽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意見後,已初步完成規劃案,此次規劃重點是參考獨立董事強制設立門檻,明訂資本額在一百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率先強制推動電子投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近期將提報委員會討論後對外公布,預計從今年六月股東會開始適用。


採行電子投票對公司影響相當重大,以改選董監時採電子投票為例,除小股東可參與表達意見外,大股東掌控經營權及重大議案的變數也相對增加,因此,上市櫃公司非常關注強制推動的門檻。此外,就股東會委託書徵求方面,強制採行電子投票後,股東可直接上網投票,對存在多年的收購委託書亂象會產生何種影響也備受關注。


另外,針對此次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增訂強制電子投票規定,但卻未訂有相關罰責,金管會表示,未來在推動上,會透過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訂定或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要求公司落實、資訊揭露等方式,督促公司依該項規定辦理。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的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公司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委託書用紙予所有股東,應於同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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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