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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101-01-06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200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8 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
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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