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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為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爰增訂第5項規定,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優惠稅率,但須受一生一屋之規定限制。
上述限制條件為(一)出售土地未超過都市土地面積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3.5公畝(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三)持有該土地及設籍滿6年且5年內無營業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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