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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該局表示,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就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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