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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之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契據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已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惟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稅。




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對印花稅之繳納並不生影響,故其已貼繳之印花稅款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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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