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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指出,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納稅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辦理移轉。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仍請依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人後,如逾期未繳且滯欠彰化縣轄屬地方稅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為保全租稅債權,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經查得納稅人若有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地方稅務局應即通知財產所在地之有關機關,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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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