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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二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而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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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二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而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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