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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如該房屋在同一基地且在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時,因該違章房屋無設立許可,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即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由於廠房之面積較廣,且適用營業用稅率課徵,所牽動的房屋稅稅額也較大,為節稅考量,合法登記之工廠在增建廠房時,一定要取得使用執照並申請納入工廠登記範圍,日後才有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又申請房屋稅減免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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