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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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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