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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自動申報及繳稅,於查核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惟未依法由所有權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設籍,或於房屋出售後始補設戶籍,仍應核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由於未主動申報及繳稅,致遭補稅送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則僅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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