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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共同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符合該基準三大要件並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得認定其屬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惟其房屋稅之徵免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後依法辦理。




符合前揭認定基準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二、捐助章程訂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三、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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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