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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無重劃減徵40%規定之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惟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該局提醒民眾,移轉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應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土地重劃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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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