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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下稱ICA)帳戶中減除,依法不得發放給股東。




 




以甲公司100年度ICA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ICA帳戶10011日期初餘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530日計入繳納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50,000元,1213日收到國稅局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300,000元通知書,1219日退稅支票兌領,併自ICA帳戶中減除。該公司於1215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2,500,000元,自行申報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甲公司應該在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1001213日)將退稅款300,000元自ICA帳戶減除,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01215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ICA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9年度結算申報稅額450,000元-國稅局核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300,000=250,000




稅額扣抵比率=ICA帳戶餘額25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




但甲公司因遲至1001219日退稅支票兌領時,才將退稅款自ICA帳戶中減除,至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罰鍰。




 




101年度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份開始,請公司自行檢查ICA帳戶金額之正確性,於101年度如有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或發現有超額分配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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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