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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別錯過合法節稅管道─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根據稅法規定,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且原來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總額,即可在不足支付價款額度內,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補足換屋金額不足。另外,該處請民眾留意,重購土地在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舉例來說,陳先生原來在高雄市楠梓區有一幢房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因就業問題在101年6月30日出售,當時土地現值是26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另於102年3月20日在三民區重購一幢房地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現值280萬元,因出售地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為230萬,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的地價總額,依規定可以在50萬(280萬減230萬)的額度內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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