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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得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國際商務活動蓬勃,有鑒於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A foreign enterprise,institution,organization or association without a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OC),同一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應稅憑證彙總營業稅稅額達5,000元以上,得於次年11630申請退還所支付之營業稅,逾上開期限,不得再提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於9971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該年71至同年1231在本國境內合乎上述辦法所支付之營業稅達2,500元以上,得依前聞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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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