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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做為應納稅款擔保時,應扣除抵押權金額


 


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申請以個人所有或第三人已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做為應納稅款擔保時,計算不動產價值須先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最高限債權金額。


該處舉例,某甲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000萬元,依法提起訴願時,為免除或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須先繳納半數稅額500萬元或提供相當價值之擔保品。若某甲提供一筆公告現值500萬元土地作擔保,依規定其擔保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土地擔保價值設算為700萬元。


這筆土地因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假設土地所擔保債權並未確定,稽徵機關計算擔保品價值時就要扣除這項抵押權300萬元,只能核可擔保價值400萬元,因低於應提出的500萬元擔保價值,某甲須再補提其他擔保品100萬元;但如假設某甲之土地,在提出擔保申請時,其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只有200萬元,稽徵機關計算擔保品價值時,扣除這項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金額200萬元後,這筆土地擔保價值仍達500萬元,就可以辦理欠稅擔保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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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