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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予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




經法院拍定土地,原則上土地增值稅會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拍定人不需再繳納,但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以利拍定人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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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