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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所有權人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稅款時,稅捐處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不會逕行退稅予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被法院拍賣,而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者,可在收到該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惟經核定後若有退稅之款項,因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必須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故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謹慎評估。




經法院拍定之土地,土地增值稅會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但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必需代為繳清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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