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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拍賣移轉,房屋稅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於該日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故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縱有欠稅,仍得辦理移轉登記。惟該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應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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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