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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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