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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購買一筆不動產,於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3期付款,每期100萬元,分期繳付款項時,由乙君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乙君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4,000元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乙君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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