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經營之托兒所收入,近年來因少子化招生不易,收入不敷費用屬虧損狀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仍要填載?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執行業務者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若漏報所得額在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5千元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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